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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这些与农资人息息相关的新规正式实施!

文章来源:     时间:2017-11-03 15:21:39     作者:

今天起,一批与农资人息息相关的新规正式实施,一起来关注下!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耕地划分成三类进行管理,提出了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针对主要农作物种类、品种和农作制度等具体情况,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调控措施,降低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风险。

该试行办法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土壤污染预防、调查与监测、分类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试行办法规定,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根据科学的测土配方进行合理施肥,鼓励采取种养结合、轮作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

试行办法还明确提出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

试行办法还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进行分类管理。

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主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者按照国家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试行办法还提出了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具体风险管控措施包括:

(1)针对主要农作物种类、品种和农作制度等具体情况,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调控措施,降低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风险;

(2)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调查评估,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农艺调控措施。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新要求对药效和残留试验资料的要求更高;“相同产品”和“相似产品”、“生物化学农药”、“卫生用农药”等概念均发生了变化。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政处处长赵永辉此前曾对新要求的变化进行了解读。《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明确了13项总则,其中包括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实验材料要求;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等。

针对农药登记环境资料的新要求,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环境处副处长袁善奎介绍,新要求涉及37项资料,新增了水生植物、捕食性天敌急性毒性、肉食动物二次中毒、内分泌干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等10项,实际增加试验的内容与药剂的毒性、药剂种类、用途等有关。

他总结,树干注射或涂抹的农药和仅在室内使用的制剂不需要提供环境资料;种子处理剂、颗粒剂、土壤处理剂等非喷雾使用的制剂不需要提供蜂(经口、接触)、蚕、捕食性天敌和寄生性天敌试验资料;原药试验结果表明对鱼、溞、藻3种试验生物的某一种为敏感种(比其他2种敏感100倍以上),则制剂仅需对敏感种进行试验;旱田用种子处理剂、沟施或穴施的颗粒剂需要提供鱼、溞、藻试验资料;仅在保护地使用的制剂不需要提供鸟、鱼、溞、藻、蜂(经口、接触)、蚕、捕食性天敌和寄生性天敌试验资料;相似制剂仅需提供鱼、溞、藻、蜂(经口)、蚯蚓、鸟(仅种子处理剂,施用方式为撒施的颗粒剂、饵剂)试验资料。

部分定义

● 相同原药,是指申请登记的原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原药相比,有效成分含量和其他主要质量规格不低于已登记的原药,且含有的杂质产生的不良影响与已登记的原药基本一致或小于已登记的原药。

● 相同制剂,是指申请登记的制剂与已取得登记的制剂相比,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其他限制性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产品剂型与登记产品相同,其他助剂未显著增加产品毒性和环境风险,主要质量规格不低于已登记产品,且所使用的原药为相同原药的制剂。

● 相似制剂,是指申请登记的制剂与已取得登记的制剂相比,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相同,其他组成成分不同的制剂。

● 生物化学农药,是指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农药:一是对防治对象没有直接毒性,而只有调节生长、干扰交配或引诱等特殊作用;二是天然化合物,如果是人工合成的,其结构应与天然化合物相同(允许异构体比例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类别:化学信息物质、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天然昆虫生长调节剂、天然植物诱抗剂、其他生物化学农药。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增加监督检查、抽检的频次,将严重失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管理。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规定》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管理。

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以及流向等信息。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包括危险有害因素、后果、预防、应急措施和报告电话等内容的告示,并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运输管理方面,规定提出,在本市依法划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通行证。

监督管理方面,规定提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诚信管理,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根据信用档案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信用等级,作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示范单位评审等的考量依据;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增加监督检查、抽检的频次,将严重失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管理;约谈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约谈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采暖季错峰生产于本月实施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在采暖季期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要在“2+26”城市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各市对此做了详细的执行安排,包括农药、肥料在内的行业都要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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